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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李昭儒主持律師協助觸犯洗錢防制法一般洗錢罪之當事人獲緩刑之刑事判決。

  • 作家相片: 理眾國際法律事務所 理眾國際
    理眾國際法律事務所 理眾國際
  • 2024年3月23日
  • 讀畢需時 1 分鐘

當事人因誤認網路上有買賣虛擬貨幣之仲介工作,想賺取匯差,一時失慮協助詐騙集團提領新台幣100多萬元之款項,而觸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遭檢察官起訴。

嗣經本所李昭儒主持律師辯護,在審理過程中積極提出法律上主張,向法院說明本案起訴書被告僅有一人,偵查檢察官及公訴檢察官均無任何證據證明本案被告有三人以上,且被告也只與一人聯繫過,縱認被告也是詐騙集團一份子,亦不符加重條件,成功讓法院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普通詐欺罪,同時李昭儒主持律師並為當事人與告訴人以僅1成之條件即10萬元調解成立,且分期達1年以上,減輕當事人之壓力。並以此說服法院給予被告六個月有期徒刑以下之科刑及緩刑之宣告。除讓當事人免於牢獄之災,亦在民事上能減少90多萬元之鉅額債務,讓當事人回歸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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